海運危險品需要了解的事
發布時間:2022-12-12 11:13:50 作者:管理員 瀏覽量:330
近日,海關總署開展“口岸危險品綜合治理”百日專項行動,以杜絕危險品口岸積壓,遏制危險品偽瞞報行為,守護國門安全。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相關知識。
什么是危險品?
海上運輸中的危險品是指對船舶、船載貨物、船上人員以及海洋環境造成危險的物品。
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所羅列的危險品與有毒危險物。
該規則將危險品分為九類:
1、爆炸物;2、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3、易燃液體;4、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5、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6、有毒物質及傳染物質;7、放射性物質;8、腐蝕性物質;9、雜項危險物質及物品。
除IMDG Code確定的危險品外,還包括以下貨物:1、對船只及其他貨物造成危險的貨物;2、因貨物積載不當可能造成危險的貨物;3、法律所禁止裝載的禁運貨物等。
常見的違法行為
1.未告知承運人貨物危險性質
未告知承運人貨物危險性質,是指托運人將某一類危險貨物按照普通貨物或者其他類別的危險貨物委托托運。
2.未按規定包裝危險貨物
未按規定妥善包裝危險貨物,是指交付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未按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貨物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
3.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
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通常表現為故意將危險貨物夾帶在普通貨物中不申報,或者在辦理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申報時,使用虛假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簡稱“危包證”)、錯誤填寫危險貨物類別、聯合國編號等謊報瞞報行為。
危險品申報時應提交的材料
以散裝油類為例
辦理船舶載運散裝油類申報時,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和船舶載運申報應提交的材料有所區別,但總的來說,大體包括以下材料:
1、《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OPP 證書》)及附件(格式B)復印件、CAS 檢驗報告《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復印件(如適用)、所載運油品名稱以及15°C時密度和50°C時流動黏度等資料(國內航行船舶提供適航證書影印件);
2、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具體要求如下:
(1)、《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對載運持久性油類的船舶);
(2)、《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對1000 總噸以上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
(3)、《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對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
3、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或艙單或積載圖;
4、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運輸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應當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備注欄扼要注明所發生的意外情況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實際情況,并于抵港后送交詳細報告;
5、擬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相應資質,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證明材料;
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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